標 題: |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原民勞工期間可享3天有薪假 |
發布日期: | 2025-06-05 |
類 別: | 公 |
內 容: |
新北市有眾多原住民勞工,得於其本人、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期間放假3日,方便參加重要的歲時祭儀活動。 立法院5月9日三讀通過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,將原本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提升為法律層級,其中一項重要修正是原住民族祭儀放假制度,由放假1天改為3天,並於5月28日正式公布施行,原住民勞工可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。 勞工局提醒,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,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屬於法定民俗節日,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應放假之日。具原住民身分的勞工,可於其本人、父母或配偶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期間擇3日放假,雇主應照給當日薪資。 雇主如欲確認勞工身分給假,可請勞工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文件,並對照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「歲時祭儀專區」公告各族的期間給假。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,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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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日期:2015-06-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