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 題: | 新制上路!未停讓行人肇事最高罰3萬6千元 |
發布日期: | 2025-06-30 |
類 別: | 公 |
內 容: |
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2年6月30日修法加重處罰後,113年下半年不停讓行人違規件數計10,523件,較前一年同期減少2,938件,下降約22%,停讓行人的駕駛越來越多,交通更有禮了! 為警惕汽車駕駛人遵守停讓行人的規定,以減少行人事故發生,交通部公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,調高駕駛未停讓行人導致行人傷亡裁罰金額,致人輕傷罰鍰金額由7,200元提高至1萬8,000元;致人重傷或死亡將一律以最高罰鍰3萬6,000元,新制今(30)日起正式施行。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,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停讓行人,以確保行人通行的安全,「行人優先」不僅是交通規則亦是每位駕駛人應有的基本觀念。而行人穿越馬路也應遵守交通規則,並且留意突發狀況不要低頭滑手機,駕駛人與行人都應該相互尊重,建立正確的用路觀念,共創更安全、更和諧的交通環境。 |
歡迎使用新北卡會員系統服務,本府所提供之各項網路服務,需要您提供個人資料,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,依法告知下列事項:
一、本府獲取您的個人資料種類如下:
1.識別類個人資料(例如:中、英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識別碼、學生或員工證號、聯絡電話號碼、地址、性別、出生地、電子郵遞地址、帳戶號碼與戶名、其它識別證號或電子識別標章)。
2.特徵類(例如:出生年月日、國籍、個人照片、筆跡與紙本文件)、社會情況類(例如:職業、學經歷)。
3.財務細節類(例如:銀行帳號、戶名或與本蒐集目的相關之財務資訊)等。
本府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,依隱私權保護政策,蒐集、處理及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二、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,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府行使之下列權利:
1.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2.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3.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4.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5.請求刪除。
三、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,本府不負相關賠償責任。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
第14 條規定,本府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。
四、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,本府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。
五、若您不同意上述聲明內容,請勿於本網站內提供您的個人資料。
新北市資訊中心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,修正時亦同,以上條文參考自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。
公告日期:2015-06-27